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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5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涉嫌以下罪名…

转自:重庆市律师协会

近期,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分别对王某、刘某、杨某宽、曾某红、贾某富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希望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勤勉尽责,共同维护重庆律师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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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2号


案件背景

经查明:2020年1月9日,王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沪C6U***的小型轿车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局交巡警查获,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作出后,王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3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关于对王某律师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0〕第1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0〕第1号),并依法向王某送达了以上文书。王某在告知期限内申请听证,重庆市司法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渝司听通[2020]第1号),听证庭按期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重庆市司法局认为,王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王某律师执业证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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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3号


案件背景

经查明:2018年6月8日,刘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后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5日,刘某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作出后,刘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17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37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的处罚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1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1号),并依法向刘某送达了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刘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司法局认为,刘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刘某律师执业证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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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4号


案件背景

经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杨某宽在代理委托人诉讼案件期间,通过虚构缴纳保证金、执行费、招待费、补缴诉讼费等费用的方式,骗取委托人钱财共计3419220元,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于2019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委托人钱财。判决作出后,杨某宽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1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报告》、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我所律师杨某宽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2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2号),并依法向杨某宽送达了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杨某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司法局认为,杨某宽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杨某宽律师执业证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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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5号


案件背景

经查明:2012年8月起,曾某红律师,在担任某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购货合同,挪用公款,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 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0年12月1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7刑初55、56、57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刑终172、173、174号《刑事判决书》、《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委托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3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3号),并依法向曾某红送达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曾某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司法局认为,曾某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应当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曾某红律师执业证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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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司罚决字〔2021〕第26号


案件背景

经查明:2012年10月30日,贾某富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贾某富及相关律师事务所未及时主动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直至全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征集违法违规线索被发现。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贾某富隐瞒被判处刑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报告》并建议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2云法刑初字第00434号《刑事判决书》、《云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关于征询万州区律师、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涉及违法违规线索的回复》《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司刑罚告〔2021〕第4号)、听证告知书(渝司听告〔2021〕第4号),并依法向贾某富送达以上文书。在法定期限内,贾某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司法局认为,贾某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依法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庆市司法局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贾某富律师执业证书,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司法局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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